环境与税
一.西方经济学家关于环境税收问题的提出、讨论、实践过程及涵义
上世纪中叶以来,由于工业化迅猛发展,人类正在面临日益严重、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使生存和发展受到了严重威胁。加强环境保护,以税收强制手段控制全球环境退化度问题,已成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核心问题。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使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的可持续发展准则得以公认。随着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等财富在代内和代际的公平分配”理论的确立,为解决全球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经济学家庇古率先提出“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是绿色环境税收得以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世界各国已逐步开始探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环境税收”问题,促使经济学家庇古的“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绿色环境税收”理论得以实行,于是顺应世界潮流的绿色环境税收应运而生。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绿色环境税收的发展出现高潮,由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机构,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并出现了不少新研究成果,促使绿色环境税收研究得到极大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增强,目前针对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欧盟委员会提出开征二氧化碳税的绿色环境税收,可以预见全球绿色环境税收的征收使用范围将更加广泛,全球经济一体化绿色环境税收制度的国际化势在必行。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外部性”原理,虽然是个财政学概念,却可以说是环境税最初理论来源。“外部性”指的是一些产品生产与消费会给不直接参与这种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带来有害或有益的影响。其中有益影响称为“外部经济”,否则就是“外部不经济”。外部性理论的作用在于提醒人们注意,我们生活中很多问题虽然是由生产者消费活动所引起的,但并不能通过市场机制体现出来。比如说,环境污染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许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污染了周围环境,给附近居民身心健康带来很大损失,但这种社会成本没有包含在企业生产成本之内,不能从产品价格上体现出来,应当由政府采取适当经济政策予以解决。不仅生产中存在外部性,而且消费领域也同样会产生外部性。一种消费品如果在消费过程中对环境产生了消极作用,而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没有为此付出任何代价,那也就形成了消费中外部不经济。与生产领域外部性相比,消费领域外部性具有分散的特点,最好方法可能是以经济手段,也就是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使消费行为外部性得以内部化。同样,政府可以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对当代人有可能向后代人传递的外部性进行调节。
环境税收又称生态税收、绿色税收,是指保护环境和资源各种税收的总称,包括一切对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起作用的税种和税收条款,甚至可以包括各种法定征收费用。由此可见,生态税收含义十分广泛,它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单个税种,而是由多个税种和多项税收措施组成的科学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它应是与流转税、所得税等并列的税收一大类。环境税收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税收限制,二是税收引导。税收限制就是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特定行为和产品征税,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开采税等;税收引导就是利用税收优惠与鼓励措施引导投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是对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资源行为的税收激励。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生态税收优惠手段主要有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减税、免税、提取公积金等。税收限制是一种事后惩罚,带有消极性与被动性;税收优惠则是事前鼓励,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由于征税所得款项都必须依法用于治理相应环境污染,使征税消极性和被动性相对减弱。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污染物排放,同时也为环保事业提供了专项资金。
二.我国现行税制中关于环境税收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结构粗放。外延式扩大再生产使得资源利用率低,大多数企业的生产技术、工艺流程落后,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迅速发展导致了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增长迅猛,严重地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源;二是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而未得到妥善处理,造成城市的环境污染;三是过度采伐、放牧,破坏了植被资源,造成生态恶化,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基于此,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显然非常必要。但是我国建设环境税制决不能以增加收入为根本出发点,环境税制的政策目标只能是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该目标在实践中真正得以实现,即使从环境税中所得收入占政府总的财政收入的比例很小,这也是符合环境税的立税宗旨的。在运用经济手段消除外部不经济的同时,也应该利用税收工具刺激外部经济,减轻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所承受的税收负担。因此,环境税制的完善过程不能脱离本国的国情。不切实际的高标准环境税制只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导致环境保护水平的下降。另外,环境税制建设还应该与税制改革总体方向和发展进程相协调。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第一次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至今,可持续发展理论已经被世界各国所认同。但目前中国尚未建立以保护环境与资源为目的的生态税收体系,税收在环保事业中的经济杠杆作用并未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因此,研究制定有关保护生态环境与资源的税收政策,设计一套具有中国特色并与世界接轨的生态税收体系,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具体:
㈠环境税费政策的现状
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世界银行环境与经济专家最近撰写的《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报告》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目前是全世界最严重的,中国环境污染的规模居世界首位,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因此,加强环境保护,开征环境保护税已刻不容缓。我们应该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抑制污染,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科学院牛文元教授指出,多年计算的平均结果显示,中国经济成长的GDP中,至少有15%以上是依靠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透支”获得的,这种代价至今仍存在于我们的经济发展之中。我国绿色环境税收实施与国际相比,虽然起步晚、标准低、相对滞后,但中国作为资源环境匮乏的发展中国家,十分重视绿色环境税收实施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就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十分关注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已开始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环境保护,特别是1993年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完善,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利用环境税费经济手段、调控资源环境保护的中国排污收费制度,使我国绿色环境税收调控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取得了不少的进展,成效显著。仅环境排污收费一项,国家就已规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四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1994年税制改革后共设立23个税种,其中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与生态环境有关。目前我国绿色环境税收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目前中国排污收费还是一种超标排污收费,只有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时,才征收超标排污费,而对已经达标的不征收排污费;国家超标排污标准及收费税率明显偏低;我国绿色环境税收项目不全;开征碳税等问题。尤其是中国传统财税核算制度的不完善,绿色环境税收内容单独核算披露不够,有关企业的环保投入、资源利用、生态污染情况,不能一目了然如实反映;有关绿色环境税收核算、报表披露、绿色审计的问题,都需建立中国绿色环境税收研究组织予以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极其显著的成绩,但也产生了严重的生态问题。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瓶颈之一。虽然目前我国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生态税收,但近年来,为了抑制生态环境恶化,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二是当初并非为了生态目的,而实际上却具有生态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三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行为而采取的分散在其他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增值税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适用低税率或者给予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对环保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农业税对改良土壤、提高肥力、增加肥力、植树造林等有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给予减免税等。上述税费政策通过采取税收限制与税收优惠相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限制污染、鼓励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政策措施相配合,在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税收在环保方面应有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㈡环境税费政策问题的分析
⑴主体税种缺位,环保资金难保证
随着环境污染程度的加剧和污染范围的扩大,治理与改善环境状况的任务日益艰巨,要求财政提供的资金不断增加。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在保护环境的各项措施中,税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征收环境保护税则是筹集环保资金的最有效方法。然而,我国现行税法中却没有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行为和产品课税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环保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环保税在整个生态税收体系中应处于主体地位,该税种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而单纯依靠收费筹集的环保资金已经很难满足日趋严峻的环境形势的需求,开征环保税已势在必行。
⑵排污收费制度立法层次低,征管不到位
我国的排污收费工作始于1982年,虽然2003年对1982年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重新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使新的排污收费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的重大变化,但从多年的征收实践来看,效果很不理想,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①立法层次低,征收不规范。作为辅助行政手段运用的排污收费属于政府行为,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在大量的乱收费和乱摊派使企业负担过重的情况下,排污费难免会使污染者产生是在承担政府某种“摊派”的抵触心理。再加之征收工作随意性强,征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议价收费”、“感情收费”等不正常的现象,大大降低了其应该发挥的调节作用。②对拒缴和挪用排污费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条例》第21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只是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这样规定明显罚款额度过轻。对于追求利润的企业来说,因为企业缴纳排污费比起对环境的投资依然少得多,所以他们宁可缴纳排污费或罚款来代替对环境的投资。同时该罚款数额与税收征管法的不缴或少缴税款,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也不一致。另外,《条例》第23条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行为,仅仅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只是剥夺其10年申请专项资金的权利并处以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也是极其软弱的。因为作为挪用者怀着侥幸的心理,如果挤占、挪用资金产生更大经济效益的话,那么剥夺其申请权利就不足为重了。
⑶相关税种设计的环保因素考虑不够,生态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①资源税。首先,性质定位不合理。按照征收目的不同资源税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由于大多数自然资源属于公共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往往因不需要或很少需要支付费用而过度使用,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世界其他国家的资源税多采用普遍征收为主级差调节为辅的原则。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虽明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而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这种性质定位不仅与世界潮流相悖,而且由于没有给出资源价格,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因而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作用有效发挥。其次,征税范围过窄。我国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开采和盐的生产征税,使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的水、森林、草原、滩涂等资源长期处于税收监控之外。过于狭窄的征税范围,不仅与公平税负原则不符,同时也使利用资源生产的后续产品的比价极不合理,从而导致了对非应税资源的过度消耗和严重浪费。第三,税额设置不合理。由于历史的原因,资源税单位税额设置偏低,而且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因而无法激起企业选择低污染资源的热情,弱化了税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第四,计税依据有待调整。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使用数量。这意味着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没销售或使用的应税产品不征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地无序开采,造成了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②消费税。消费税设立之初并没有考虑这些消费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但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这些产品另征一道消费税确实体现了限制污染的税收意图。特别是对含铅与不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以及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消费税等,则更是保护环境有力的税收措施。但是,消费税征税对象限于五大类、11种消费品,其中与环境有关的仅有8种,课税范围过窄,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氟利昂、化肥、一次性产品以及煤炭等,这对环境保护也是极其不利的。
③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专门为城市维护建设而征收的一种地方税。税款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但此税主要依赖于上述三税,税基不稳定。若三税减免,必然减少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必然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资金减少。而在车船使用税中则规定,机动车船主要按辆或载重吨位征收,对车辆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则未予考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车辆对环境污染程度毫无关系。此外,由于车船使用税征收额度较轻,实际中很难利用该税种来缓解交通的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而更多地需要采用交通管制手段。
⑷生态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整体协调性差
我国现行税制在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性质的税收优惠,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以下弊端:①税收优惠在形式上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与免税,受益面较窄,影响了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②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生态税收优惠措施过于零星、分散,缺乏系统性与前瞻性。有些税收优惠措施在扶持或保护一些产业或部门利益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却起了负面作用。如增值税中为支持农业发展,规定对农膜、农药尤其是剧毒农药实行低税率等。
三.从西方经验看我国环境税收开征的可行性
税制改革为深化环境税改革创造了条件。2004年,中国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总体来看,税制改革继续朝着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税制体系的方向发展。应当看到,尽管当前税收改革主要关注的仍然是经济发展问题,但税制改革的空前活跃,使得环境税改革的机会比过去任何时期都要多。应当审时度势,利用有些与环境关联性高的税种改革的机会,及时切入开征环境税。确实,借鉴西方税制改革实践中取得的成果看到,我们的改革也可行。从环境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角度分析:
㈠公平原则分析
庇古税方案通过以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途径来维护社会经济中的公平原则,而公平原则也是设计和实施一国税制时的同等重要的原则。它往往成为检验一国税制和税收政策的标准。所谓税收的公平原则,又称公平税负原则,它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负担状况相适应,并且在纳税人之间保持均衡。
公平原则是建立环境税的首要原则。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决策选择和行为实施会产生外部性。高消耗,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往往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发展,降低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和生态效率,而这些企业并未付出相应的成本。也就是说,其税收负担和自身的经济状况不吻合,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各国环境税大多以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政策目标。
㈡效率原则分析
税收效率原则的提出和深化,伴随着经济运行过程中地位与作用的加强而逐步为人们所认识。特别是近年来,西方学者在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上,已经从标榜公平转向突出效率。所谓的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率。具体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
一般而言,税收引起的价格变化的总负担,并非简单的等同于所征收税款的绝对额。在现实中,征税常常带来纳税主体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的扭曲,干扰资源的配置。当这种扭曲超过一定限度时,纳税人或者改变其经济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以减轻或逃避其税收负担,这种状况被称之为“额外负担”。当然,征税的过程也同样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收益”,对经济产生良性刺激。因此,检验税收经济效率的标准,应当是本着税收中性原则,达到税收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环境税的征税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染对环境的破坏,因此它必然会影响污染企业的税收负担,改变其成本收益比,迫使其重新评估本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环境税也对其他企业的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产生影响。
四.未来我国环境税制建设构想
㈠首先,对资源税进行改革,为环境税开征创造条件:
⑴征税范围要合理
鉴于我国当前主要的生态环保目标应是扭转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不断加剧的趋势,因此,应首先选择工业污水、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固体垃圾以及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噪声作为课税对象,其税目主要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固体垃圾、工业废水以及超标噪声。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
⑵税基确定要准确
可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浓度作为税基,即按照纳税人某种活动所产生污染物的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计税。这样做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减少其废物排放;另一方面这种以排污量为税基的做法使企业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治污方式,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⑶税率制定要适中
税率不宜定得过高,以免抑制生产活动,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太高的代价;也不能过低,否则其调控功能将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最优税率应使企业的边际控制成本与边际社会损失成本相等。可采用幅度定额税率、从量计征,根据环境整治边际成本的变化,税率随之合理地调整,以便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在每一时期都能趋于最小化。
⑷税收征管选择要科学
可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级政府应按照“专款专用” 的原则,将征收上来的税款专用于环保建设事业,确保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真正做到“取之于环保,用之于环保,造福于社会。”同时,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加强联系,明确各自职责。环保部门负责定期对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计税信息,而税务部门则负责税款的征缴。
㈡其次,对消费税进行系统改革,为下一步环境税建立奠定基础
⑴扩大征税范围
将那些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类包装物品、一次性使用的电池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
⑵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实行差别税率
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以体现对具有环保功能的汽车在税收上的优惠,从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消费选择,提高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果。
⑶提高税率
应对既危害健康又污染环境的香烟、鞭炮、焰火等消费品以及以引起公害的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汽油、柴油等消费品课以重税。
㈢再次,改革相关生态税种,初步构成环境税体系
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首先将其由附加税改为独立税,使其拥有独立的税基,成为独立的税种。其次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税名相应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
改革车船使用税,首先应统一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为车船税,使之成为一个真正的财产税;其次,根据车船污染程度确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污染程度分档征收,并对生产、销售以及购买环保节能型车船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第三,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使其缓解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的生态效用得以充分发挥。
㈣最后,全面构建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
⑴关于环境税课征对象的确定
有关专家认为,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笔者认为,环境税应定位于一种行为税,对产生污染、破坏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征税。从目前环境污染的内容来看,环境污染不仅包括大气污染、工业性水体污染和固体物质污染,而且包括居民家庭的消费污染。所以,环境税的征税范围不仅要涵盖企业污染,而且要囊括家庭消费污染。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应具体包括:在生产环节产生、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包括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在消费环节产生、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使用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各种包装物以及消费品的行为,在消费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行为等;减少资源、破坏生态的行为,包括开采自然资源的行为,减少草原、森林、野地、耕地的行为等。
⑵关于环境税纳税人的确定
根据国际通行的“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环境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于征收管理,并达到保护环境目的,对环境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选择。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环境税纳税人应做如下规定:对在生产环节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应将实施应税污染行为的生产者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作为纳税义务人;对在消费使用环节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应将实施应税污染行为的消费者,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自然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在消费品流通环节征收;对开采资源破坏生态的行为,应将资源开采者和生态破坏者作为纳税义务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部分专家认为,对消费行为即在消费环节征收的环境税,实际上是对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征税。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于征收管理,建议将生产该产品的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这样做确实达到了控制税源和便于征收管理的目的,但是却加重了企业负担,其结果是我国企业失去一部分国际市场份额而让给没有实施环境税的外国企业,这样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就会受到影响。另外,将生产该产品的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也不能真正达到保护环境以及调节消费行为目的。
⑶关于环境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选择环境税计税依据时,应坚持有利于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生产发展、技术进步,简便税收征管原则。目前,不少国家都以排污量作为税基。从理论上讲,以排污量为税基,排多少征多少,不仅税负公平合理,可以直接控制污染释放,而且可以促使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但从实践结果来看,以排污量为税基,存在一定局限性。原因在于,在某些情况下排污量难以准确测定。准确测定污染源、且能测定出污染程度是以排污量为税基的前提条件。这要求政府必须建立遍及全国各地的有效排污监测网络。这样做不仅成本高,而且在排污分散情况下,监测存在许多困难,难以实行,例如对个人生活消费中污染排放的监测等。所以,以排污量为税基一般只能适用于那些能够监测,集中排污的规模企业。
我国在选择环境税计税依据时,应结合不同征税对象的不同特征,设计科学而又灵活的税基。适宜以排污量为税基的,就以排污量为税基;适宜以生产方面技术标准为税基的,就以其为间接税基。 ①对应生产行为,应以生产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 ②对应消费行为,可根据纳税人消费的产品的成本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③对开采资源破坏生态行为,应根据资源开采的数量按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课征,不能按销售数量课征。
⑷关于环境税的税率确定
环境税税率的高低直接涉及纳税义务人利益,也是环境税能否达到应有效果的关键所在。环境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税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税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就消费产品包装行为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成本差额。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按照环境税收原理,以其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应该不少于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机会成本。当纳税人税收负担低于其污染行为所产生的边际利润时,环境税就等于形同虚设。所以,要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必须把环境税税率提高到边际利润以上,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际课征环境税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税负担水平达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建议环境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基础上加以确定。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但在环境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在环境税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利益冲突。从企业角度看,政府作为公共利益天然代表者,对污染企业产生的“外部不经济”加以干预和矫正,通过征收环境税让企业承担必要成本,实现生态和资源价值合理补偿。企业污染得越多,承担的环境成本就应越高。从个人角度看,由此税改带来了某些产品价格上涨,微观人群心理接受需要一段时间。总之,不管我们付出多大努力,受到多少阻挠,美好的未来会印证现在。通过改革提高当代人的环保意识,通过成果赢得后代人的尊重,要知道这一切是我们本来就应该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