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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19 10:21
从人与人的相邻关系欣赏人类法律制度
 

              从人与人的相邻关系欣赏人类法律制度
 
 

  我们人类天生就是最需要法律的动物。
 
  人类首先是语言动物。我们对人的本质不管有多少种定义,不管我们对人下了多少种结论,如果归纳这些结论,我们首先必须尊重的一个事实,那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力能力,必须首先是语言动物。人具有语言的本性。在人的各种本性中,最先表现出来的就是语言的本性。人类的其他本性必须首先取决于人类语言的本性。否则,其他本性如政治的本性、工具的本性、宗教的本性,将会因为不具备语言的社会性而无从开端。人类使用思想工具创造的一个文化工具用来表达思想的符号体系,就是语言本身;语言是人类最容易因此也是最先完成的工具,是为了获得其他社会性工具的原始工具。
 
  我们人类的法律被迫用语言写成文字,对于我们人类亦是悲剧。真理一经说出,就已经死去。这就是一种存在的语言与本质即真理的差别。一种语言的法,亦是一种人类已在语言设计之初,人们自古以来就被历史所硬性规定的介于人性和奴性之间的东西所固定。一种语言的继承者,也继承了他的国家的历史性格。他的国家在众多的国家中,可能是一个大国,但同时又可能是一个小国,他的国家不一定就是一个强者,国家受欺凌的历史,成就了他天生的性格。这个过程所导致的直观的结果,就是人是活着的历史。这部历史,实质上就是人是一部活着的法典。因此,他所继承的多数是一个国家因受多国侵犯而造就了强悍或软弱的性格。这种性格,就是一个国家的公民的精神主体中活着的法。
 
  一个国家的法律,亦是人类的法的一部分。人类总法有诸多的天然缺陷,每一部法都是这部隐藏于人类语言的背后就是思想本身进行盲人摸象的触及物,不是人类法的思想的全部。人类密码它隐藏在语言背后的思想中,凡属向这一领域进行文化史意义上的努力的人们,从摩西、柏拉图到康德,从圣哲到哲学家,乃至最接近这一人类活动的伦理学家和法学家,都只能在人类思想与这个的语言王国中陷入必然王国,都只能从人类的思想的海洋中,用有限的认知能力的脑颅去猜想而取得沧海一粟。我们人类天生的错误就在于,在必然王国里,我们仍然只能看见必然王国中的镜象事物,而看不见引导我们进入必然王国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充满人类密码的具有无限性的偶然王国。
 
  我们的人类文明与人类密码仅仅一墙之隔,这一道墙就是语言。所有种类的语言都是在参与人类最初的神话创造中形成自己即语言。而神话语言是自人类的感性语言演变而来,组成我们的语言的核心要素是元音,如汉语元音和英文的字母的元音,如a、o、e;A、B、C等最简单的元音,就是原始人的自然情感语言。它分别代表一种特殊情感所对应的理性。情感语言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有一个本质,这个本质就是理性,所以,在语言学中,将理智与情感完全割裂开来是没有意义的。
 
  人类自治的必然结果,就会产生一部一个国家中的人与人之间相邻关系的法。更确切些说,人与人之间的立法的过程,人与人之间相邻关系的自然延伸就是国家与国家相邻关系的法。这种相邻的关的法的好与坏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那么,国与国之间相邻关系的法,亦是人与人之间的法;人与人之间的法,组成了统治国家的法。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是否应该将数千年来的荣耀与耻辱写在脸上进而写在法典上,让人们继续在这种荣耀与耻辱中做人。或者人类根本就没有考虑过要放弃敌对状态,而去寻找人与人之间相邻关系的法,去考虑建立一部真正属于自己而与人和平相处的法。从这一点上讲,和平相处的法,优于相互敌对的法。这是因为,法律最需要中庸的立场,它的理由就是公民最需要的是和平。在无知的后果必然就是带来仇恨,仇恨的进一步发展,必然就是战争,与敌对的必然后果就是战争本身,均别无二致。在国际关系中,这种法的最终后果,是将受到更高意义的法所审判。但是,在国际法中,一个国家关系的法律被另一种法律所审判,纵然以审判战犯为表征,以审判该法系中的全体公民为实质,正义的法在千万生命化为尘土不可再生痛心疾首,但法律唯一所能做的就是进行一场大审判进行收场,表面上看是大快人心,战犯得到了惩治,人类受战争伤害的心灵得到了慰藉,其实质,是审判了该国的所有公民所立的法律,也就是优法审判了劣法。而优法审判并取代了劣法,必然就是和平的法审判野蛮的法。这种表征与实质仍然不相符,我们在二十世纪发生的四场大审判后,仍然留下了许多东西值得思考:人类经历的每一场战争之后,经历了一场又一场大审判,即人类的法律受到根本性的挑战,并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和杜绝防止战争再次肆虐人间;人类纵然在经历数千次的审判后,并没有停止寻找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法。而在对法的寻找中,又在新的国际关系中重演又一次受审的过程。实质上,人类已经永无宁日地在他所继承的法律中,陷入一场新的因果轮回状态。这就是现存的法典的现状。在数千年来,人类所推选的帝王和立法者,均属这一规则的奴隶。
  因此,人类的法在数千年中,是处于不断猜想与反驳中暂时存在的地位。如果笔者的这个定义成立,就必然产生一个结论,处在猜想与反驳中的法,是立法性的地位效力待定的法。
 
  作为相对真理的法,具有某种不确定性。相对真理的不确定性,就是思想与语言文字的差异。人类主观和客观认识的矛盾的不确定性,每个时代都在重构,所导致的必然性的矛盾,就是人类不断地在重写和改写他们的法律。原因只有一个:法典中的法,不是他们心中的法。这一类不停改来改去的法,不是我们需要的法。人类用劣法进行统治的结果,是大量的平反昭雪的司法活动,最终受到审判的是劣法,一个国家开不起这种玩笑。因此,劣法是属于个人的低级错误,不是全体公民的法,无权侵犯全体公民进行自治的法也就是民法。法典中存在这一类法,导致整个法典实质上已经废弃荒野。
  一部劣法会欺骗我们的理性,使我们陷入非理性的状态中:
  我们历史的荣耀给对现实中的人所赋予的特殊性格,是给人们带来懒惰和强悍的性格,它的必然结果就是生活中的人们带来的是强盗逻辑式的法,也就是掠夺者的法;相对地,在它的对立面生活的人们,历史中的耻辱,使人们倔强、强硬和容易动怒。它的必然结果,是创造一种因受到伤害而设想出一种报复伤害他人的法。但是,这种报复出于种族或个人的愿望或目的,去寻找它从前伤害它的敌人作战时,在事实上已不一定或肯定办不到。西腊神话中的阿喀琉斯将羊群当作想象中敌人进行一场作战。在这个神话故事中,很可能羊群就是敌对国或本国的善良公民。从符号学上分析,“羊群”是西方语言的特殊的象征符号:在西方的宗教符号中,牧羊人代表传教士,羊群则代表教民,是传教士和教民的关系。西腊人有用战争推广它的宗教和文化的传统,可以认定当时的战将阿喀琉斯用利剑和羊群作战,实际上所描述的就是对敌对国的公民的屠杀的行为,说书艺人荷马用神话故事进行变形后用来对这种行为进行形容和嘲弄。因此,这种法律,所伤害的是另一个国家或者是另一种族善良的人们,也就是掠夺者的法。
 
  我们对这两种法进行比较,就会发现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特征:一个是妄自尊大的法,一个是妄自菲薄的法。
  有意思的是,这两种东西,它们往往在同一法典中彼此共存:一方面妄自菲薄的必然需求就是妄自尊大;妄自尊大是一种没有理由和依据的自信,其发展的最终形态就是妄自菲薄。人类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中间没有任何依据和理由。其矛盾式地在一部法典中存在的结果,就是劣法导致现实中的国家行为或人的行为的非理智的结果;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失去行为能力,所代表的是全体公民失去行为能力的总和。有关它的彼此矛盾地相对立地存在的机理还有待研究。不过,现在我们已经弄清楚了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
 
  法律所代位处理的人类相邻关系越精细,则社会矛盾就会越少。一个充分代位处理好一切相邻关系的国家,就会被另一个国家乃至被人类所熟悉。因为人们发生侵权的多数原因是不熟悉,而矛盾的法律则加深和加快了矛盾的形成;人们自治所依赖的社会基础就是充分熟悉,失去这个条件,都会导致一切从头开始。这种从头开始,很可能就是战争或者是刑事案件。
  因为法律使我们遥远的人们趋于熟悉,熟悉的人们会自然地取一种友好的态度发生往来。
  相反,如果一部法律相互矛盾的地方太多,则决定了人们将更多地以交恶的方式相处。
 
  现在,我们已经明确了:掠夺者的法不是优法,被掠夺者的法也不是优法。
  人类这两种法的存在,是矛盾对立的必然性结果。但是,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是要考虑矛盾是否可以避免。也就是先进的法与落后的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相互作用的可能。这一种先进与落后相矛盾的法,不是我们所需要的法。
  我们被重复误导:在我们的概念中,曾错误地认为:文明必然先进。掠夺者既遂即是属胜利者的法,就是先进的法。它在现实社会中受到极其严峻的挑战。人类掠夺型的文明,它属肉食性种族的生活历史所遗传的生活习性所决定的生活方式,作为他们在走出洞穴或草原后动物消失后所遗留下来的用来对待野兽而用来对待同类的法。现存的肉食文明的法,它的历史最短的仅二百年左右,在时间上谈不上先进。一时的强大抢劫既遂而已,不值得称之为先进。我们将这种法称之为狼的法。
  另一类法是非肉食性种族的法。如农业文明的法。人类最长的农业文明有六千多年历史,人类较早地脱离狩猎文明或牧业文明,选择种子和土地为生存资源,其肉食性的胃功能已蜕化或是进化为素食性的消化系统,其文化和种族性格也发生变化,采取与人类友好相处的态度,也就决定了农业文明的法,是守势者的法,也就是和平的法,拒绝对人类进行杀戮和劫掠,在空间上应该是先进的法。最具代表性的中国的长城,与肉食者进攻和掠夺形成天然的对立,构成天敌关系的法的对立。如古埃及文明、安第斯文明、玛雅文明和中国古文明。这一种法,我们称之为羊的法。
  第三种法是不存在的,即狼的法中有羊的温和的法,或羊的法中有狼的强悍的法。它们在时间和空间上不能统一在一个法系中,不仅在条款上不能调和,其根本原因,是在立法程序上不能在立法者的法律人格中得到统一。在矛盾冲突中,狼的法或者羊的法最终会有一个胜出。
  我们称之为历史的东西,就是狼的法和羊的法交峰的证据。
  因此,我们人类所有的法可归结为两类:一类是狼的法,一类是羊的法。
 
  人类的法律制度有很多天然理由建议人们友好相处。
  友好相处的人们尊重了更多法律,尊重了更多的法律则就是尊重了更多的人,人们的相邻关系将会因此彼此渗透并延伸至远方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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